规章制度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1日 10:19 作者: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网址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各二级学院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学院特点制订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等各种教学环节、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每次节假日前适时进行。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要负责。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主要负责校园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到辅导员、班主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及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与每一名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行为失当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或老师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应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务和交通等的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禁止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滑冰;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和有关部门同意,按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方可批准,在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组织大型集体课外活动或集会应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一)不得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私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涉及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依据调查结论、事实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后,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所属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学校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由保卫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予以协助。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分管学校领导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要迅速作出响应,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迅速实施,并报请学校同意后在一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学校或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请假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提供相应条件。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相关学院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教务处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相关学院要协助做好学生退学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学生家庭确有困难,学校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责任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应用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我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